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債務人 陳清松 代理人 高傳盛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2.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3.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4.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4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5.說明債務人名下機車之現值,並提出該機車之行車執照及鑑價資料(諸如:估價單等)。
6.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6年1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7.債務人未成年子女等2人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8.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有下列事項應修正:
⑴「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漏載債務人於104年12月至105
年3月間、106年11月之收入。債務人應補正,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文件。
⑵「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中所載之安泰終生壽險及重
大疾病險,均為商業保險之保費,難認係必要支出,應刪除。所載之車貸,係清償債務,亦非必要支出,應刪除。
9.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