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麗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正、附卡人各自消費帳款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