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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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24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俊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7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29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