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9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志堅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陸秀碧 選任辯護人 王維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證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4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黃雅君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