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517號上訴人 陳明興 訴訟代理人 陳榮進 律師被上訴人 陳富俊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富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除確定部分外,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8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本院卷第48、71、77頁),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96,800元、295,200元,被上訴人僅繳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顯有不足。茲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被上訴人應補156,002元(196,800-40,798),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34,003元(295,200-61,197),逾期即駁回該部分之起訴、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