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291號上訴人 邱顯忠
邱顯信 邱顯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
張秀夏 律師 翁林瑋 律師複代理人 馮韋凱 律師
張睿群 被上訴人鴻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財源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
李保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黃雯惠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