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背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茲因該被告已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拘票、拘提
報告影本等文件可證。至而被告雖因冠狀動脈疾病,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進入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接受心導管檢查,惟其於同年二月二十日立即出院等情,有該分院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長庚院基法字第094號函在卷可憑,其逃匿事實已明。又聲請人已通知具保人之事實,亦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通知書、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為正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予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