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69號)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與已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
90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犯罪日期年月日應更正為「93年1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應更正為「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2171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年月日應更正為「94年5月18日查獲前4、5日之某一時段」;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94.11.23」)及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應更正為「板橋地檢93年度偵字第17533號、第18493號」)所列已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書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聲請減刑部分,查如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裁定予減刑確定在案,有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佐,本院自無從就前述已減刑確定之罪刑部分再予裁判,是聲請書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再次宣告減刑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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