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靜雅 訴訟代理人 蔡勝安 被上訴人即旭德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 謝耀鈺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16日下午3時0分於本院民事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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