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16號聲請人 楊雅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600│├──┼────────────┼───────┼──┼──┤│0002│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80│├──┼────────────┼───────┼──┼──┤│0003│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95│├──┼────────────┼───────┼──┼──┤│0004│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14│├──┼────────────┼───────┼──┼──┤│0005│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78│├──┼────────────┼───────┼──┼──┤│0006│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36│├──┼────────────┼───────┼──┼──┤│0007│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50│├──┼────────────┼───────┼──┼──┤│0008│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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