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義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義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義德因竊盜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0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8月7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0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3月1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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