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1號
調解筆錄原告 劉美秀 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 律師被告 莊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1號因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5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下午4時5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陳君鑾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何依典律師被告莊政達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何依典律師被告莊政達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伍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給付方法:被告本日於調解室㈠當庭給付現金壹拾貳萬元與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款捌萬元,被告於103年8月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同意再支付壹拾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中華郵政清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劉美秀帳戶內)。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59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何依典律師被告莊政達調解委員陳君鑾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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