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1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叁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此部份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