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丁○○乙○○戊○○己○○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325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郭顏毓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