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27號債權人 林金鎮 債務人 張文誠 債務人田 素英 債務人 張玉 祥債務人 張玉堂 債務人 田清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3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文誠、田│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0%│││800000元│素英、張玉│2月27日起││││││祥、張玉堂│││││││、田清文││││├──┼─────┼─────┼──────┼──────┼───────┤│002│新臺幣│張文誠、田│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0%│││760000元│素英、張玉│2月25日起││││││祥、張玉堂│││││││、田清文││││├──┼─────┼─────┼──────┼──────┼───────┤│003│新臺幣│張文誠、田│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0%│││500000元│素英、張玉│2月25日起││││││祥、張玉堂│││││││、田清文││││└──┴─────┴─────┴──────┴──────┴───────┘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文誠、田│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00000元│素英、張玉│02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祥、張玉堂│││百分之十,逾期││││、田清文│││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文誠、田│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60000元│素英、張玉│2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祥、張玉堂│││百分之十,逾期││││、田清文│││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張文誠、田│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0000元│素英、張玉│2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祥、張玉堂│││百分之十,逾期││││、田清文│││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