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羱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100年度執字第4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印文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蔡宗羱因犯偽造印文等四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493號、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03號、99年度訴字第3473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慧如附表┌────────┬──────────┬──────────┬──────────┬──────────┐│編號│1│2│3│4│├────────┼──────────┼──────────┼──────────┼──────────┤│罪名│偽造印文│侵占│侵占│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8、9月間│96.06.15│96.08.30│96.02.14~96.03.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40號│25854號│25854號│1773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403號│99年度上易字第493號│99年度上易字第493號│99年度訴字3473號││實├──────┼──────────┼──────────┼──────────┼──────────┤│審│判決日期│99.04.20│99.06.01│99.06.01│100.03.07│├─┼──────┼──────────┼──────────┼──────────┼──────────┤│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403號│99年度上易字第493號│99年度上易字第493號│99年度訴字34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7.15│99.06.01│99.06.01│100.04.06││││(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執更字第2767號(編號│執更字第2767號(編號│執更字第2767號(編號│第4271號(中監執行中│││1-3定執行刑1年9月,│1-3定執行刑1年9月,│1-3定執行刑1年9月,│,101.4.15~1.6.14)│││刑期99.7.15~101.4.│刑期99.7.15~101.4.│刑期99.7.15~101.4.││││14)│14)│14)││└────────┴──────────┴──────────┴──────────┴──────────┘(原本以下空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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