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7號原告 潘銀秀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 趙陳美娥 即大禾工作.訴訟代理人 趙振棋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就㈠兩造已合意將原預算陸16改為3樓通往露台之造型木作門框+五金配件部分之證據、㈡被告已施作之懸臂式電視檯面及抽屜之照片、㈢現場側向外牆可看相片有兩處(2-3樓)出風口不鏽鋼罩,而可認定施作伍13「廁所抽風機排氣管木作包覆假樑」3處之相片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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