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裁判案由:返還遺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54號原告 王美月 被告 王贊榮 兼上一人之 王秋明 訴訟代理人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9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家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書記官林武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