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裕峯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柒佰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