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42號
原   告 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明珠
原告與被告 胡衍富 間拆屋交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79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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