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6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水春
被上訴人
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