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175號債權人建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秀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捷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債務人捷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㈡據台端所提之「收款對帳單」所載簽收人均為「 蔡勝存 」而
非「捷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是請提出建宇有限公司與捷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之買賣契約或相關買賣發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