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逾期違約金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 盧志榮 被告 簡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