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許瀞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靜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貴公司之聲明關於違約金部份記載為「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此上開利率係依據18.25%或15%?尚有不確定之虞,故請具體特定違約金之依據利率部份(貴公司就利息及違約金部份是否僅請求債務人從104年9月1日起開始給付違約金?或請求債務人應自95年12月
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何者正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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