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小字第2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號2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列舉式■應於七日內追加為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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