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1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晏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1132號)緣相對人陳晏澐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434072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