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文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卓文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卓文田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該裁定於100年9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利息請求年息6%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