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327號上訴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金祚茂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計算式:50萬元+64萬元+56萬元=17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745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萬6,745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