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雯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所為之107年度交簡字第13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公訴人欄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公訴人欄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