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家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8號聲請人 張耀庭
張淑蘭 張耀祖 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 律師
王宇 晁律師相對人 張莉娜
張瑪莉 張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第3項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第3項,有未記載當事人應取得比例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君鳳附表:
【附表三】
3、郵局存款(立帳局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50萬元,兩造每人各取得6分之1。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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