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678號上訴人 楊美玲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 律師上訴人 蔡宜修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 律師被上訴人 張文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