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再易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67號再審原告 林朝杲
林金文蘭 林麗華 林美華 林萬松 林萬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山基督長老教會間確認所有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陸萬伍仟壹佰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垂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