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46號原告 林朝杲
林金文蘭 林麗華 林美華 林萬松 林萬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山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陳信誠 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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