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71號債權人陽光大地三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鄧火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社福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聲請狀蓋用債權人管理委員會之大章。
二、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務人「啟新社福會」之設立登記資料,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四、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