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所定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
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本件被告所犯竊盜罪,雖經確定判決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但因與不得易科之施用毒品罪併合處罰,故所定應執行刑不得准予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