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楊泰山 相對人 沈凱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凱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座落其上1082建號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