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債權人華震機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春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債權人公司名稱。
二、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