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248號聲請人 陳明珠 關係人 陳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陳文祥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文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明珠(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祥之監護人。
指定陳麗琴(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零肆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祥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次子陳文祥因於民國99年6月23日車禍受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陳文祥顯無處理自己事務之能力,實有聲請宣告監護宣告之必要,因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定陳文祥之母即聲請人陳明珠為陳文祥之監護人,陳文祥之妹陳麗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身心殘障手冊、親屬團體會議紀錄、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說明書為據,經本院在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心智狀況,其無法言語,且參之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 施仁雄 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僵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可進食、鼻胃管幫忙進食、靠氣管內管幫忙呼吸,四肢變形無力,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需他人完全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基於受鑑定人有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此有本院99年12月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陳文祥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陳明珠為受監護宣告人陳文祥之母,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而陳文祥之父 陳芳原 、兄 陳文裕 、弟 陳文義 、妹陳麗玉、 陳麗娥 均推定受監護宣告人之母陳明珠擔任監護人,有親屬團體會議紀錄在卷可參,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受監護宣告人之母陳明珠任監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受監護宣告人之母陳明珠為監護人;又陳麗琴係陳文祥之妹,且亦經前述親屬推定由受監護宣告人之妹陳麗琴為監護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故指定陳麗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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