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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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2號
債權人碧根誠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忠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椿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張椿烈非西屯區西屯段10207建號建物所有權人,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