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93號原告 楊佳惠 被告 周貞伶
林展進 林展川 林展成 林文娟 林靜娟 林彤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15日下午5時,在本院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二)被繼承人 林簡秀蓮 之遺產免稅(或繳納)證明書。
三、被告林展成應補正委任被告林文娟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