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95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樓之2
被 告 甲○○
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