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9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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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樓之2
被   告 甲○○
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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