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92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之。」
原告主張:被告甲○○法官多分配給台北市稅捐機稽處信義分
處新台幣1,020元,對於法官多分配給稅捐機關之金額,應改
分配與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
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
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
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
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
決實行分配。」其係規定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
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未規定對「法官」提起分配表異
議之訴。則原告對甲○○法官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依其所訴
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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