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小字第214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4樓
當事人間95年度重小字第214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辯論終結
,並於中華民
國95年9月29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松江
書記官 葉子榕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
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件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之法律關係,請,求即屬正
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
條、第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葉子榕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