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8598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時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分別列出各別被告之欠款明細(本金、利息、手續費等)
,並自行以雙掛號送達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