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3380號、98年度執聲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竊盜、贓物、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竊盜│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7月3日│96年7月4日│96年8月1日│││晚間11時許│凌晨2時│上午8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800號│800號│1652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2326號│96年度易字第2326號│96年度簡字第5503號││├───┼─────────┼─────────┼─────────┤││判決│96年9月14日│96年9月14日│96年9月17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2326號│96年度易字第2326號│96年度簡字第5503號││├───┼─────────┼─────────┼─────────┤││確定│96年10月18日│96年10月18日│96年12月24日││判決│日期││││└───┴───┴─────────┴─────────┴─────────┘┌───────┬─────────┬─────────┬─────────┐│編號│4│5│6│├───────┼─────────┼─────────┼─────────┤│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1日│96年8月17日│96年9月15日│││中午某時│晚間8時30分許│晚間7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311號│174號│17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347│96年度審易字第665│96年度審易字第66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2月21日│97年1月9日│97年1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347│96年度審易字第665│96年度審易字第665││││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1月21日│97年2月4日│97年2月4日│││日期││││└───┴───┴─────────┴─────────┴─────────┘┌───────┬─────────┬─────────┬─────────┐│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1日為警查│96年10月9日│96年8月21日│││獲前96小時內某時│凌晨1時30分許│凌晨3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3026號│396號│294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210號│96年度易字第1350號│96年度審易字第642││││││號││├───┼─────────┼─────────┼─────────┤│事實審│判決│97年1月31日│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210號│96年度易字第1350號│96年度審易字第642││││││號││├───┼─────────┼─────────┼─────────┤│判決│確定│97年3月5日│96年12月24日│97年1月28日│││日期││││└───┴───┴─────────┴─────────┴─────────┘┌───────┬─────────┬─────────┬─────────┐│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已減刑後刑期)│├───────┼─────────┼─────────┼─────────┤│犯罪日期│96年7月20日│96年7月22日│96年2月7日││││上午6時許│下午4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3993號│3993號│62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80│96年度審訴字第1680│97年度審易字第30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1月30日│97年1月30日│97年4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80│96年度審訴字第1680│97年度審易字第306││││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3月10日│97年3月10日│97年5月5日│││日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後刑期)│├───────┼─────────┼─────────┼─────────┤│犯罪日期│96年7月14日│96年7月10日│96年4月21日│││下午3時許│晚間6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620號│03號│18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306│97年度審易字第364│97年度桃簡字第272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4月14日│97年5月23日│97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306│97年度審易字第364│97年度桃簡字第2729││││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5月5日│97年6月16日│98年2月16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