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全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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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全字第47號
聲請人 蔡旺錫
即債權人
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
簡瑋辰 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俊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 伍佰 陸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貳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伍佰陸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貳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除已提出死亡證明、和解書、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醫療收據、塔位及殯葬費用單據、地價稅繳款證明、整地照片及費用單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授權書等為證之外,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其所為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