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6號

上訴人 林克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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