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463號
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朝慶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1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