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463號

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朝慶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1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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