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文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5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應予更正),且附表編號4及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查刑法第50條固於102年1月25日修正生效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而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無上開修正後條文第1項但書情形,法律變更不影響本案定執行刑要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附表:受刑人楊文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9次│├────────┼──────────┼───────────┼──────────┤│犯罪日期│101.10.29│101.05.25│101.05.01至101.09.30│├────────┼──────────┼───────────┼──────────┤│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49號│6316號等│6316號等│├─┬──────┼──────────┼───────────┼──────────┤│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9號│102年度訴字第90號等│102年度訴字第90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2.04.16│102.06.27│102.06.27│├─┼──────┼──────────┼───────────┼──────────┤│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59號│102年度訴字第90號等│102年度訴字第90號等││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5.02│102.07.16│102.07.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罪││││├────────┼──────────┼───────────┼──────────┤││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1168號│152號│15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2次│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犯罪日期│101.05.12至101.06.14│101.05.27│101.05.18│││前2、3天│││├────────┼──────────┼───────────┼──────────┤│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6316號等│6316號等│6316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454│102年度訴字第90號等│102年度上訴字第1454││││號等││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2.11.28│102.06.27│102.11.28│├─┼──────┼──────────┼───────────┼──────────┤│確│法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454│102年度訴字第90號等│102年度上訴字第1454││││號等││號等││決├──────┼──────────┼───────────┼──────────┤││判決確定日期│102.12.16│102.07.16│102.1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罪││││├────────┼──────────┼───────────┼──────────┤││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152號(編號4及6曾│152號│第152號(編號4及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