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728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耀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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